很多人都不知道总公司发票能否在分公司使用?很多人都不知道
公司总部在北京,另在其他省市设置一个分公司,分公司与北京总部属于同一法人,那么,分公司取得的发票能否在总公司入账?或者总公司发票能否在分公司入账呢?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所以:分公司取得的发票能否在总公司入账?
答:不行,分公司必须取得付款人为分公司全称的发票。
总公司取得的发票能否在分公司入账?
答:不行,总公司必须取得付款人为总公司全称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