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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涉税风险四条“高压线”合法合规是企业经营之道

时间:2017/9/19 17:25:03 浏览:次 作者:郑州代理记账

郑州公司注册这个行业我也待了有4年左右,一些工商和税务的问题都非常的了解,今天我们重点说下关于企业的税务问题,这也是每 一个创业者需要注意的事情,比如说企业的产品和其他公司产生了交易,如何获得票据,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怎么正规的会计处理等 等,税务处理应遵循和坚守的四条“高压线”,以期能帮助企业提高税收遵从度,降低税务风险,减少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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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一、业务要真实,票据要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 证。该办法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在以票控税的我国,发票 不仅充当证明经济业务和事项合法有效的凭据,而且具备了货币支付手段的部分替代功能。特别是增值税凭票抵扣税款、企业所得税 依据合法票据税前扣除和海南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凭票退税等,更是凸显了发票在我国经济往来中的重要作用。

什么是真业务,真业务从字面意思,我们也不难理解,就是公司与公司之间发生了真实的交易,业务的真实性除购货发票证明外,还 应有采购单、购销合同(协议)、运输票据、验收报告、入库单、出库单、盘存记录等证据支撑。在需要纳税人举证时,这些凭证能 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能够被税务机关和法院等部门采信。

所谓真票据,至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取得的发票必须由售货单位或提供劳务单位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并开具,且加盖其发票专 用章,发票上面的信息一定要与真实的商品信息,型号等一致,不能虚开发票等等。

风险二、会计信息一定要真实

目前,规范我国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这 些法律法规均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必须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 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 、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对外提供虚假的或 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或者非同一口径的财务会计报告。

涉及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既包括适用大中型企业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和《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也包括适用小企业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不仅是制定38个具体准则的依据,也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依据。基本准则认为会计信息要有用,必 须以可靠为基础,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将符合会计要素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六大会计要 素如实反映在财务报告中,不得依据虚构的、没有发生的或者尚未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 靠、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尽管庞大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规定了交易或事项的确认标准、核算程序、处理方法,甚至对造假者要追究法律责任,但因受经济利益 的驱动,会计造假行为仍非常严重。比较普遍的现象是:为少缴税款,企业往往减少或不确认收入,增加或扩大成本费用;为上市、 不退市或考核政绩,企业不惜缴纳巨额税金以虚构收入,不摊或少摊成本费用以虚增利润和业绩。一句话,企业会计在做账时必须坚 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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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三、税法优先

税法的立法级次一般高于财务会计制度,税法体现的公共利益高于财务会计制度体现的单位或部门利益,绝大多数国家认同作为财务 会计基础的典型案例并不适合征税的实际需要。因此,世界各国在企业所得税的立法实践中,尽量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之间的差 异,以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和税法遵从成本,但当两者出现冲突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服从税收法律法规。

站在企业所得税的角度,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主要差别在于确认收益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间和可抵扣费用的范围。按照财务会计制 度计算的利润总额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未必相同。当计算的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进 行纳税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规 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依据是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如果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 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改变、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但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时 ,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

事实上,财会﹝2003﹞29号文确立了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基本原则,隐含三层含义:(一)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都有规定,如果两者规定一致,无须纳税调整;如果两者规定不一致,须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即会计服从税法;(二)纳税调整既包括时间性差异,也包括永久性差异;(三)税法没有规定,财务会计制度有规定,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企业财务通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十一条与财会[2003]29号规定一脉相承,基本原则是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规范,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财务会计确认的支出在税法允许的限额内,则按照财务会计确认的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从而减少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调整工作。

风险四、交易需有合理商业目的

为保证国家税收不受非法侵蚀,防止企业钻税法漏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存在一个安排,是指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为或交易;二是企业必须从该安排中获取“税收利益”,即减少、推迟或免除应税收入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三是企业将获取税收利益是其从事某安排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如果企业的税务安排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可合理推断其违背税收立法精神,构成避税事实,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给予相应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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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没有合理商业目的,只要进行减少、推迟、免除应税收入或者应纳税所得额的特定交易及安排,比如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协定、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设立公司进行频繁交易等,就很可能遭受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如果税法利用低税负引导交易形式或投资行为的选择,是顺应税收政策的正当做法,应认定为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安排,税务机关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一是对其重新定性,取消企业已获得或将获得的税收利益,如调增收入、调减扣除额、调减抵免额等;二是税收上不承认没有经济实质的管道企业;三是对参与该企业税务安排的相关企业进行相应的调整。

现在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都加入到了创业的浪潮,但是很多的年轻创业者对税务没有完全了解,有时候会有些盲目,百特财务专注财税服务12年,对于新注册公司的客户,我们会一个流程的讲解工商和税务知识,之后也会有税务的课程供创业者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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